學士班修課學分數規定與超修條件
學士班修課學分數規定與超修條件(102.02.25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訂定)
- 選修學分數不得超過24學分
- 超修條件
- 前一學期GPA:達到 3.5上(含),最高可修27學分
- 修輔系者可修27學分
- 修教育學程者可修28學分
- 雙主修者可修30學分
Q:修讀副修學程是否可超修學分?
A:否,學期選修學分數仍不得超過24學分。
Q:修讀五年修讀學、碩學位學生(含修讀外系3+2)是否可超修學分?
A:否,學期選修學分數仍不得超過24學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