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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士班修課學分數規定與超修條件

學士班修課學分數規定與超修條件102.02.25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訂定)

 

  • 選修學分數不得超過24學分
  • 超修條件
    • 前一學期GPA:達到 3.5上(含),最高可修27學分
    • 輔系者可修27學分
    • 修教育學程者可修28學分
    • 雙主修者可修30學分

 

Q:修讀副修學程是否可超修學分?

A:否,學期選修學分數仍不得超過24學分。

 

Q:修讀五年修讀學、碩學位學生(含修讀外系3+2)是否可超修學分?

A:否,學期選修學分數仍不得超過24學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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